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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问题
针对公司员工不愿将社保转移至本公司的情况,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且表明不缴纳的后果,但该员工还是坚持不转移,并写了不缴纳社保的书面声明及签订了《外保用工协议》;如果该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后,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及经济补偿,我公司是否可以不补缴社保费及补偿金呢? 如果《外保协议》中规定“乙方辞职后,甲方不补缴社保费用,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内容是否合法?
 
客服回复: 劳动者自愿放弃办理社保的,或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不办理社保过错在劳动者的,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社保补缴问题,如当时劳动者确实在别的单位挂靠购买社保的,即该时间段是不存在补缴问题。如劳动者是骗公司,实际上并无办理,将来离职后又要求公司补缴的,依法应予以补缴。但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放弃作为抗辩。是否采纳,由劳动保障部门决定。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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