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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须满1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当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以下简称“过渡金”);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月缴纳。过渡金的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
用人单位应当按参保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为其一次性缴纳过渡金,仍不足缴费年限部分由其本人一次性缴纳,并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年满50岁的男性职工、年满40岁的女性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职工达到以上年龄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计缴过渡金,计算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如符合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其缴纳一次性过渡医疗保险金,期限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的年限为准。至于双方协议中明确,放弃一切追索权,如未有胁迫情形的,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受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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