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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合同,需支付过渡性基本医疗吗?
您好,请问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为其支付不满10年的差额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吗?有文件穗劳社医200214号文,请问一、如果不支付一般广州地区仲裁会如何处理呢?因为实在是员工本人无理取闹想回老家敲公司一笔钱,考虑到其是危险性极高的特殊工种,公司迫于无奈才同意支付补偿金(也是笔不小的数)。二、协商解除协议书中注明双方放弃一切追索权利,可以免除这个责任吗?盼复,谢谢。
 
客服回复: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须满1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当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以下简称“过渡金”);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月缴纳。过渡金的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 用人单位应当按参保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为其一次性缴纳过渡金,仍不足缴费年限部分由其本人一次性缴纳,并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年满50岁的男性职工、年满40岁的女性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职工达到以上年龄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计缴过渡金,计算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如符合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其缴纳一次性过渡医疗保险金,期限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的年限为准。至于双方协议中明确,放弃一切追索权,如未有胁迫情形的,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受协议的约束。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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