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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需为其补缴社保和过渡性医保吗?
您好,我司有员工是1996年3月入职肇庆某公司,07年1月被我司集团公司收购,员工在肇庆其间属于当时老板的亲戚,单独为老板做事,当时属于租用的肇庆公司厂房,所以一直没买社保和医保。07年8月其从肇庆调入我司,今年8月员工满50岁,应退休,但其社保和医保缴费年限都不够,不能享受相应的退体待遇,请问1、此种情况我司能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吗?2、我司需要为其补买社保和医保吗?.
 
客服回复: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双方劳动合同。2、劳动者1996年3月入职肇庆公司,后被贵集团收购,属于企业合并,权利义务由并购后的用人单位承担,依法依予以补缴社保。3、关于医保社保未累计满缴费年限不足领取退休待遇的,建议与劳动者协商,继续聘用,延长缴费年限至累计满15年,双方亦可协商一次性补缴(补缴具体政策请咨询当地劳动局)。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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