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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依法可以进行变更。但如用人单位通过胁迫、威胁、欺诈等方式签订变更协议的,即该变更协议无效,可撤销;另,如果用人单位通过变更延长劳动合同达到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亦应当认定为违法,属无效行为。
部分地区对此亦有明确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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