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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虽然工人买断了“工龄”,但法律不允许买断“工龄”,即工龄仍然连续计算,只是如将来新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原来已经支付部分可以不再重复支付。但工龄仍然联系计算。关于年休假问题,按法律规定,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即可。未休完的年休假,可折算工资,按3倍工资折算,但要扣除单位已经支付的正常工作时间支付的工资,即实际上单位应支付2倍的折算工资。
正常处理应该由原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原劳动合同,新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新合同,方可按新的用工关系处理。否则新单位对于工龄上的承继仍然有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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