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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休假咨询
钟老师:您好!我是深圳的一家企业,因集团经营战略调整,09年,集团下的东莞一家制造企业整合到深圳现在的工厂,当时大部分人买断了工龄,且原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合并到我们公司后,他们的入职日期与之前公司的离职日期是连续的,没有间断,请问这种情下,他们2012年应休多少天有薪休假?如是公司的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没休完的假需补偿吗?如需要补,应按什么样的标准补给(假如2003年入职东莞的原公司,2009年移籍至现深圳公司)?
 
客服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虽然工人买断了“工龄”,但法律不允许买断“工龄”,即工龄仍然连续计算,只是如将来新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原来已经支付部分可以不再重复支付。但工龄仍然联系计算。关于年休假问题,按法律规定,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即可。未休完的年休假,可折算工资,按3倍工资折算,但要扣除单位已经支付的正常工作时间支付的工资,即实际上单位应支付2倍的折算工资。 正常处理应该由原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原劳动合同,新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新合同,方可按新的用工关系处理。否则新单位对于工龄上的承继仍然有法定义务。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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