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我是我今天看到之前的有个问题,仍然有点疑问。原文“钟老师,你好!有一位在我公司上班离职人员,由于他的劳动关系在别的公司,所以未与我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只是有劳动事实,最近他向我们公司所要年休假未休的补偿工资,请问这种情况要补给他吗? 谢谢
客服回复: 首先,要跟这位朋友明确一下,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与多个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你的“由于他的劳动关系在别的公司,所以未与我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说法并不妥当。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他的劳动关系在别的公司”--是否指他仍然在别的公司缴纳社保或者处于停薪留职的状态,但无论如何,不影响与贵司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贵司可能需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 关于年休假,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的假期,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享受标准,如贵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企业已安排劳动者休假,那么应当按标准折算工资支付劳动者。 ”
按照这样理解:如果劳动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就职享受年休假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关联,那么他是不是可以在多个公司申请年休假呢?年休假按照入职公司的时间这算,如果几家公司加起来,他享受的年休假不是比本身在一家公司享受的年休假时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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