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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类似案例,结果不一样?
案例一: 2011年7月1日,位于A城市天龙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该公司位于B城市的分公司,工伤保险由B城市的分公司缴纳。张某为了多挣钱,下班后经常到B城市的K公司做兼职设计员(平均每周有4个晚上)。 问题:张某在K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能否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答案:能。 案例二: 黄某是A机电公司工程师,为多赚钱,黄某下班后从事第二兼职,帮助某些工厂检修的机电设备。2012年6月18日。黄某下班后到B工厂检修设备,不慎被某机器夹断了手指,后送医院治疗1个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 黄某在于2012年7月20日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A、公司、B工厂同时否认工伤。A公司理由:黄某并非为其公司工作受伤。B工厂理由:双方是兼职劳务关系,不构成工伤。后经劳动局确认,不构成工伤。
 
客服回复: 案例一的情形,你的问题是:张某能否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答案肯定是“能”,即张某当然可以按工伤待遇主张权利,但最后能否构成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劳动者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案例二的问题是:是否构成工伤。两个问题完全不一样,案例一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申请,但不一定能认定为工伤。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即不可能认定为工伤。案例一中,除非劳动者与K公司被最终确认为劳动关系,否则兼职劳务关系是不可能认定为工伤;个人只能根据人身损害索赔。提问时候请注意区分。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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