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1年7月1日,位于A城市天龙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该公司位于B城市的分公司,工伤保险由B城市的分公司缴纳。张某为了多挣钱,下班后经常到B城市的K公司做兼职设计员(平均每周有4个晚上)。
问题:张某在K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能否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答案:能。
案例二:
黄某是A机电公司工程师,为多赚钱,黄某下班后从事第二兼职,帮助某些工厂检修的机电设备。2012年6月18日。黄某下班后到B工厂检修设备,不慎被某机器夹断了手指,后送医院治疗1个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
黄某在于2012年7月20日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A、公司、B工厂同时否认工伤。A公司理由:黄某并非为其公司工作受伤。B工厂理由:双方是兼职劳务关系,不构成工伤。后经劳动局确认,不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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