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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节放假
公司给部份员工从2008年12月5日开始放假,放假时工资结算到2008年12月5日,员工于2009年2月6日返回工厂上班.请问假期内员工有没有工资?如有,请问可以拿到哪些工资?
 
客服回复: 有工资,按《劳动法》、劳动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企业停产放假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员工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如果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上有关于停产周期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期间的工资发放的约定,且该约定的标准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则企业应按合同的约定执行。反之,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放假期间的生活费。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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