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老师:10月刚听了您的课,听您提到了关于2012年7月23日下发的《省高院、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案的座谈会纪要》请问:
一、我单位的副总被集团公司从云南分公司调到广州有6年左右(调动时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现在如果要调副总去其它地方工作,他可以不去吗?(因家在深圳,副总不愿意再去外地;而且这么多年集团从未与他签订过任何合同),如果不去,能已什么理由不去呢?
二、像副总这种情况,能申请企业与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吗?(副总现在工作的广州公司由其为公司代表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举证时会不会说是副总自己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呢?副总的工资在广州公司发放,社保及公积金、人事档案均在集团)。盼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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