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一员工第一次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是2008年2月1日,合同期为2年,2010年续签合同三年,合同期到2013年1月31日。是否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该员工已经与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如个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单位必须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该怎样办理才算合法程序?
客服回复: 按你的称述,该员工自2008年后已经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2013年1月31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程序上,双方均同意续签的,即在合同到期之日起1个月内续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可。
续上。
单位能否单方面不继续与该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可以的话,怎样办理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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