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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有个员工,她是2007年10月11日入职,签了一年的合同,合同期满是2008年10月10日,但由于老板要考虑是不是要留她继续在本公司工作,一直迟迟未能答复,截止到今天都没有续签合同,但她继续在原岗位上班,该公司继续支付工资,还有就是她2008年4月份的时候生了一个女儿,她还在哺乳期间,公司不能和她解除劳动关系,但现在公司决定要和她解除劳动关系了,我要不要先和她续签上合同,我如何做才能把这个赔偿的风险减到最低?谢谢!
 
客服回复: 暂时公司不能和她解除劳动关系,毕竟对方还在哺乳期间,按法律规定,哺乳期间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但由于此前她的劳动合同已于2008年10月10日到期,公司只需把她的合同期限顺延到她的哺乳期结束便可。合同可以不补签,但需书面告诉员工,她的合同期限已顺延到她的哺乳期。然后让她签收书面告知即可。她的哺乳期到期后,公司可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但仍应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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