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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迟到、早退、旷工期间,未有提供劳动的时间段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另外,建议设立奖金(与考勤纪律挂钩),如全勤奖,违反考勤纪律的,即无法享受全勤奖。————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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