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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达到退休却因缴费不满15年未能享受养老待遇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争议。而根据《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粤劳仲函[2009]1号,2009年6月8日生效)的规定,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能享受养老待遇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复函仅仅是广东省劳动厅的文件,并非法律。故法院对于此类争议,完全可不参考该文件。
1、对于该情况,未能领取养老待遇的责任不在现单位,单位可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于该情况,是基于单位未缴纳社保而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如终止劳动合同,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该情况非常明显,是用人单位责任,如终止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单位未办理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退休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2、3种情形,建议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给予一定的补偿,并明确劳动者放弃其他主张。这样风险最小。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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