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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2003)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资的规定》“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建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一般以基本工资为主,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如绩效奖金中包含了周六4小时的加班费的,劳动合同中应予以明确约定。同时,工资单中的工资结构应应予以明确周六4小时加班费的数额,由劳动者每月签收确认。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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