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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与单位处理的问题
我单位由2012年4月1日起新聘请员工,2012年4月16日在单位没人见证的情况下,在单位厨房滑倒称工伤。并经劳动工伤科认定为工伤后,单位为其办理报销,经过医保中心出具的零星报销核定单,有一部分不属于此次工伤报销范围内。在2012年4月16日开始至2012年8月该职工并无上岗工作,2012年9月由于该员工要求所以单位作出工作岗位调整为文员,并无实际工作。2012年12月该员工又提出由于长时间坐着颈部扭伤,认定为工伤。故2012年12月起一直无上班在家休息。2013年2月电话告知单位患有癌症。我单位一直想与其本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员工表示单位应给与医疗期,所以一直未能处理。请教,我单位应如何处理这恶意员工?
 
客服回复: 根据你的陈述第一次工伤已经处理完毕。劳动者主张第二次工伤的,应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关于其主张癌症的,当然亦应提交相关医疗证明。如劳动者无法提交的,即视为旷工,建议单位尽快通知劳动者复工上班,如患病的应提交医疗证明文件,如无法提交又不复工,即构成旷工,根据贵司规定,旷工多少天后,即可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违纪违规作出解除决定。————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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