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由2012年4月1日起新聘请员工,2012年4月16日在单位没人见证的情况下,在单位厨房滑倒称工伤。并经劳动工伤科认定为工伤后,单位为其办理报销,经过医保中心出具的零星报销核定单,有一部分不属于此次工伤报销范围内。在2012年4月16日开始至2012年8月该职工并无上岗工作,2012年9月由于该员工要求所以单位作出工作岗位调整为文员,并无实际工作。2012年12月该员工又提出由于长时间坐着颈部扭伤,认定为工伤。故2012年12月起一直无上班在家休息。2013年2月电话告知单位患有癌症。我单位一直想与其本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员工表示单位应给与医疗期,所以一直未能处理。请教,我单位应如何处理这恶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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