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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晚育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外增加35天)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第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因此,如员工的意外怀孕属于计划外怀孕的,即不享受计划生育假(广州市社保局的规定是必须提供《同意生育通知书》才核发及报销相关医疗费)。因此该女员工不享受计划生育假期待遇,但应允许其休息休假,按病假处理。————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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