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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关联问题
老师: 您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关补偿方面及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说的比较清楚,但就此有以下延伸问题想想老师请教: (1)根据《条例》第七条,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如需要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是否涉及经济补偿问题? 以上问题,在深圳和广州两地是如何处理的?
客服回复
:
1、依法应补签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经济补偿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双方已经在法律上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在此情况下以劳动者拒绝补签书面合同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极有可能要构成违法解除。如双方刚建立劳动关系不足1个月情况下,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单位可以解除,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明显贵司的情况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初期,建议谨慎处理。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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