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郑州调节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那么劳动合同终止,是以退休年龄来判断,还是以领取待遇来判断?假设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未能领取待遇,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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