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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到,企业单方面解除是否赔偿
老师好:我们单位有位员工2008年4月1日入职,开始从事成本会计2300元/月,由于没多少工作给她做再加上她工作不努力没什么起色,于2012年转为网络销售2000元/月,经过一年的时间观察,还是没什么作用,整天趴在那不知干什么,今年9月底合同到期,我们想解除劳动合同,不知我们单位要不要赔偿什么?怎样赔偿?还是直接提前一个月书面告诉她不续签?谢谢!
 
客服回复: 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至2013年9月底期限届满的,即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广东地区(深圳除外)无规定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合同期间届满之日劳动合同即终止,用人单位须按其工作年限支付1年1个月工资(本人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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