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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合同问题
您好! 想请教一个问题:我公司因员工用工形式变化,需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合同期限为五年且尚未到期,现重新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是否有效?第一份合同是否可视同作废? 盼复,为感!
 
客服回复: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需要变更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应约定清楚。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协商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即有效。如约定不清楚,而是简单地签订另外一份合同的,即两份劳动合同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发生劳动争议,两份劳动合同有冲突,以对劳动者有利的条款为准。--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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