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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假和独生子女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如广东的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女职工在上述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哺乳假是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如广州地方有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和工资性补贴。产前假和哺乳假期如果是全休形式又获得用人单位批准,劳动者是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在这休假期间安排的工作。--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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