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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双倍工资最多是赔偿11个月。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对双倍工资的保护时效是一年,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往前推算一年,所以如果员工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两年以上,就超过劳动仲裁一年的保护时效,故不用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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