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名办公室员工,2002年12月入职,2005年8月开始购买社保,2008年1月开始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一直没有签),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1年1签,到2013年12月31日到期。
1)如果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该员工续签合同,是否视为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怎样计算赔偿金额?
2)还有2002年12月到现在的加班费都没有计算给她,那我公司是否需要补回给员工?有没有年限追溯?
3)2002年12月-2005年7月的社保费是否需要算回给她?
4)如果员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续签,那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