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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
关于劳动报酬,2013年劳动合同跟员工约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 5000元/月执行”,到2014年续签的劳动合同,如果改为“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 甲方当地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这样修改能否被认为降低劳动待遇,劳动者可以拒签呢?
 
客服回复: 这种情况是属于降低员工原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待遇,员工有权可以拒签。————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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