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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
一直未真正弄懂这个时效是怎样算的? 1、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其计算;请问什么时候是权利被侵害之日?例如,员工入职后,未签劳动合同,那么是不是从其入职第二月开始的第一天,他就应该知道自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个时间是不是就是“权利被侵害之日”呢? 2、从双方“结束”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这个怎么区分,什么样的争议应该由1算起,什么样的争议应该由2算起呢? 3、支付双倍工资的争议应该从1还是2算起呢?且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客服回复: 答:1、是指权利人切实地感受和认识到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对时效起算时间点的准确理解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就是从双方建立关系开始计算;2、双方“结束”劳动关系之日就是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般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是1年。————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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