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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等工种作业。
第八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工作。从事体力劳动的女职工,应每天分上、下午安排两次工间休息,每次休息时间为三十分钟,按劳动时间计算。同时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第九条 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对从事立位作业的怀孕女职工,怀孕满六个月的,其劳动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怀孕是正常的生理现象,一般情况下(身体状况良好)不视为请病假的理由。企业认为该女员工有假借产前检查等骗取休假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正规医院的产假证明,医生的休假建议书等证明文件;
如果员工无法提供的,证明员工撒谎骗取休假,可以不批准;但怀孕女职工确因身体不适并能提供相关的休假证明的,企业应当按法律规定给予产前检查的休假。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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