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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新单位应该承接原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如公司合并分立后,一些职能部门已经不再需要,员工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那么此时就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注意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的员工是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方案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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