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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解决无固定期合同员工?
钟老师:您好。我厂一名员工入职已十五年,签的是无固定期合同。20l2年底突发分裂性精神病,出院后请假三个月回家休养,今年三月请假到期员工要求回厂上班,医院证明:精神状态良好,建议回归社会。公司考虑到他是一名老员工,医院也建议回归社会,后安排回原岗位上班,一直很正常,但8月初他又突发病,发病时情绪很激动,第一次发病时还从六楼往下丢玻璃瓶,公司再次将他送院治疗并通知其家人(家人不理)。顾及到其他员工的安全,等他出院后公司是否可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可依据哪些法规?是否须支付补偿金?如何计算? 谢谢。
 
客服回复: 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一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的规定,建议贵公司去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再按照上述规定做出处理。最后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医疗补助费。--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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