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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非因本人原因从A公司被安排到B公司再安排到贵公司,贵公司要则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贵公司上述的资料很难判断是否属于关联企业。--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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