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劳动法HR之友 微信号:laolvtong
分享到:
 
 
     
用户名:
密码:
 
  服务范围   more  
 
  专家答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家答疑  
 
劳动仲裁期限如何计算?
钟老师您好,我上8月份参加了您的一期培训课程的学员,现碰到一个问题,想向您咨询,望您解惑: 1.2011年9月-12月的产假,期间发工资70%(基本工资),2013年3月离职。如果8月13日向信法办投诉,调解期二个月后,即到2013年10月是否就等于过了促栽期。 2.投诉人在职时为人力资源经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她本人起草发布执行,公司规章制度中产假工资的执行方法就是:只享有基本工资。那么做的规章制度的执行人对公司进行投诉有效吗。
 
客服回复: 答: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你的陈述,该员工的仲裁时效自其投诉时中断,即自2013年8月13日中断,重新计算,直至2014年8月14日止,所以上述该员工是没有超过仲裁时效。2、规定制度版本的主体是企业,而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的执行人,其执行单位规定制度亦是代表公司,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其认为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行使投诉、检举、控告的权利,不因其作为执行人而剥夺其权利。--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官方网站:
友情链接:
 
  首 页 本站介绍 本站动态 行业新闻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经典案例 法规查询 培训课程 下载专区 客户介绍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17 by 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ICP:粤ICP备11043411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金颖大厦1703室
本网站由: 巨腾网络 提供长期技术支持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