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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你的陈述,该员工的仲裁时效自其投诉时中断,即自2013年8月13日中断,重新计算,直至2014年8月14日止,所以上述该员工是没有超过仲裁时效。2、规定制度版本的主体是企业,而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的执行人,其执行单位规定制度亦是代表公司,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其认为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行使投诉、检举、控告的权利,不因其作为执行人而剥夺其权利。--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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