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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
钟老师,有几个问题请教: 1、在《劳动法律法规实操指引广东综合版》P17页中,“7、不能证明员工无故缺勤,用人单位被判赔偿"的案例中,"现申请裁决公司向其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工资12000元及经济补偿金3000元",这里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作何解释,有何法律依据? 2、员工在公司工作5年,如离职后却又向公司追讨加班费,可以追讨几年的加班费;
 
客服回复: 1、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2年内的加班费,一般单位举证。2年前的由劳动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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