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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您前单位在广东地区,企业的做法肯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他地区的相关工资支付规定亦有明确规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推断,企业即使由于办理工作交接,财务手续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算清楚工资的,亦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交结完毕,否则就构成恶意拖欠工资。如果你按企业要求办理完工作交接,亦不存在培训服务期的限制,你完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亦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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