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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金问题咨询
钟老师: 您好,2013年8月,我司一员工因患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我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故我单位与期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了N+1的经济补偿金。 除此之外,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中的6个月医疗补助金事宜我司是否必须支付?(08年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提到患病解除情形需支付6个月医疗补助金,故我司倾向于不支付) 如必须支付,那么有相关法条规定员工必须多长时间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吗? 如没有,我们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明确:如您于Î年Î月Î日前提供了江苏省(用工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您本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我司将按规定支付您6个月医疗补助金,逾期未提供我司将视为您具备劳动能力不再支付您医疗补助金。 以上,请您给予专业指导,多谢,盼回。
 
客服回复: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中并无规定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根据您陈述的情况,劳动者可以按《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鉴定;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年时效的规定,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结之日起1年内取得鉴定结果且符合支付医疗补助金情形的,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补助金;如劳动者放弃申请的,即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其医疗补助金。————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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