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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怀孕女职工出现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承担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法律后果。或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其它理由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二、若劳动合同已约定由于公司经营需要可调岗,用人单位应对“因实际经营需要调整其岗位”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要对调岗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否则即会被认定为强行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
如广东地方法院的观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岗位:(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按照贵公司所陈述调岗后工资水平与原岗位相差较大,即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此情况下调岗会被认定为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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