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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换休的问题
钟老师好。我是青岛这边的学员,公司对于达到一定薪资级别的员工,超出标准工时之外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加班费,但予以登记,其本人可自由安排换休抵消。这其中包含课长级以上管理人员、资深设计、研发人员,原先还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的,但现在人社部门不再审批,只批准副总级以上按不定时工作制。 如果我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时:标准工时,但因岗位职责、工作特点,超出标准工时外的工作时间,由公司登记,员工协调好本职工作后,自由安排换休。 请指教。
 
客服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上述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优先安排补休,无法补休的,则应支付相应加班工资,而正常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替代加班工资。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建议对工资结构进行优化,对于相对固定每日均发生加班的岗位的劳动者工资进行拆分,分配出部分固定额度的加班费,以降低风险。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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