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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地方人民法院的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贵公司上述的调动符合工作年限的承接和合同次数连续计算的情形,故该行为属于第三次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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