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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资问题
钟老师:我公司有一家旧厂95年成立但09年已注销,现在公司是04年成立,当时劳动合同签入职时间有包含旧厂的工作时间,若劳动合同签的入职日期为2000年,如果要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年资是否要从2000年开始算起?现在是否可以重签劳动合同入职时间改为04年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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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关于重签劳动合同入职时间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否则,新单位原则上要承担旧单位的工龄。————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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