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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等问题
钟老师您好:1、工资中有绩效工资这一项结构,员工工作表现不好,能否直接扣绩效工资而不需要当事人确认。若过了三个月再行确认绩效评估,能否在第四个月再补扣除(因为前三个月已全额发了绩效工资)。2、对员工的适当小罚款是否可以改用员工捐款的方式,这样是否就合法了?3、周六员工的加班是否可以用调休方式处理。4、办公人员加班是否一定要填写加班单并由公司主管批准的才算,自己晚走打卡的能否计算呢?非常感谢您!
 
客服回复: 1、如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绩效不达标,可按相关制度(已公示)处理而无需经本人确认。 前三个月全额发放绩效,即表明用人单位认可员工这三个月的绩效达标,没有做绩效评估而直接发放,视为绩效达标,如第四个月再倒扣前面的绩效,除非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如贵司规定前3个月的绩效工资属于预付方式,将根据最后的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处理,且该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无异议,即可按规定执行;否则第4个月倒扣前三个月的绩效工资会被认定违法。绩效工资应当在绩效评估后再根据评估结果发放。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如以捐款形式的,应在表面证据上可以证明,该捐款是劳动者自愿。 3、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可以优先调休,无法调休的即应支付加班费。 4、具体视贵司考勤制度的规定。 ————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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