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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因工负伤员工合同解除补偿金计算
钟老师:您好! 我公司一名员工自2011年3月入职我公司,工作两年后,今年5月份,个人情绪,精神状况不好,经常精神恍惚,去医院诊断为分裂性精神障碍,后一直治疗,期间公司已支付其三个月的医疗期工资。现医疗期结束,公司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个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是否如下: 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 这个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这个医疗补助费是如何计算的,是按其整个医疗期的治疗费用还是几个月的工资呢?谢谢!
 
客服回复: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故《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所指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其标准也是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平均工资,往往把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也纳入进去。————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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