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劳动法HR之友 微信号:laolvtong
分享到:
 
 
     
用户名:
密码:
 
  服务范围   more  
 
  专家答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家答疑  
 
终止劳动关系
老师您好!我们有一员工在本月30号劳动合同期满,若我司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必须在30日当天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不可延期,若在12月初才办理完手续是否属于我司有不当,需承担双倍工资给他?若我司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工作在12月内完成是否合法?谢谢指教!
 
客服回复: 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工作交接)是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但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不以是否办理离职手续为界点,应以对方当事人通知或实际行为为准,即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自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即生效,或对方当事人一方明确以行动表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而合同期限届满,自合同期限届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请注意地方性法规是否规定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是否续订,如深圳、北京地区。 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观点1认为,如劳动者属于应续订无固定期限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告知劳动者其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劳动者选择是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单位未提前通知或直接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属于违法终止,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如江苏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 观点2认为,合同期限届满即自然终止,即使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亦必须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可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仍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用人单位同意续订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双方可以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完成续订手续。————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官方网站:
友情链接:
 
  首 页 本站介绍 本站动态 行业新闻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经典案例 法规查询 培训课程 下载专区 客户介绍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17 by 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ICP:粤ICP备11043411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金颖大厦1703室
本网站由: 巨腾网络 提供长期技术支持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