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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如员工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即应当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承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地方仲裁及法院系统对于符合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不同的理解,但主流观点仍然认为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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