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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贵司所述情况,导致劳动关系复杂,劳动用工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两公司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社保关系应跟随劳动关系转移,否则可能因参保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而无法享受相应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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