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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八个月后重新应聘入公司之年资问题
钟老师收信好 某员工上班15个月后,因公司裁员(2009/6/30),八个月后(2010/3/1)公司征人时此员工重新应聘进公司,当时裁员时并未支付经济补偿,该员工弃置2010/6/30前均未向公司或仲裁单位提起补偿事宜,然2010/7/31公司又将面临再次裁员,则该员工于此次裁员的经济补偿是否需涵盖2009/6/30前之年资?应以半个月或2个月计算?
 
客服回复: 1、首先,需要明确,贵司所谓的“裁员”是否与《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情形相同,还是指一般的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当然,不管是根据41条规定裁员,还是其它原因解除劳动关系,除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外,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而根据劳动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为1年,当时员工离职并未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权利,但并不代表公司可以免责,员工在离职之日起1年内,均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从你描述的情况判断,诉讼时效应该从2009年6月30日起-2010年6月29日止,如无时效中断情形的,即已过诉讼时效。3、第二次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与上述理由一致,只是这个诉讼时效从第二次的离职之日起计算,1年内有效。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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