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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病假
你好!我公司有一位受伤的员工住院到现在几个月了,一百天后他要求做过司鉴定,结果出来说没达到伤残评级标准,他又说那司法鉴定不准,要他再去做工伤鉴定他又不去,要他来上班他又说伤没好,要他到医院复检他又不去,我们要他来不做事只报一下到都算上班,他也不来,现在就是死活不来上班,我们电话通知、到家请他、书面通知(有照片为证)他就是说伤没好不来,这个月5号我就发了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邮递给了他,他就说我们伤没好就终止了劳动合同,这样的员工是不是可以做长期泡病假?或怎样按劳动法写给他为最好?
 
客服回复: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医疗期内,公司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医疗期限届满,劳动者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以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你所述,贵司该劳动者实际是恶意请假,建议贵司书面通知其上班,如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者仍然未回复,未上班,亦未提供相关证明,即用人单位可按旷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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