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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老师: 您好!我与现在服务的公司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了一次劳动合同,现在续签的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已经到期三个月了,本人无法定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目前这种情况,我有以下问题需要向老师请教: (1)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情形,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哪些经济补偿项目?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我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一直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最长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有多长,有可能超过11个月的标准吗?
 
客服回复: 1.如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上述情形外,劳动者其他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司法实践中,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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