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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上述情形外,劳动者其他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司法实践中,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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