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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贵司所述,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双重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规定,该情况应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建议贵司与劳动者签订兼职协议(劳务协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但应注意以下几点:(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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