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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与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员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你所谓的协议是否指:证明劳动者个人原因不签订合同的协议,以此证明劳动者的原因不签合同。如果是此类免责协议,需要结合地方法院的观点进行判断,如在广东,即使签订此类免责协议,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其他地区具体请查阅当地的规定。我们不建议如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继续留用,这不仅不利于劳动管理,而且还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尽量避免。————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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