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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兆流产休假期间是否有补偿金
1.一名女员工,工作3年以上,现在怀孕了,因有先兆流产的迹象,医生建议其休假,我店没有为其购买社保,现在其问及有无补偿金事宜,请问应该如何处理,如补偿,以什么比例补偿? 2.一名女员工,2009年11月入职,2011年7月离职,酒店未与其签订合同,也未买社保,现在其要求补社保,如何处理和补偿?
 
客服回复: 1.先兆流产依法可以享受病假待遇,如有医院医生有效的病假证明单,应按照病假工资支付其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生育保险的,应承担其生育待遇及流产医疗费用。 2.如该员工于2011年7月离职,对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规定,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社保的补缴,部分地方对补缴社保是否存在时效限制,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中心。————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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