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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三期妇女,劳动合同期满应当续延至(即小孩一周岁)满后终止,否则视为违法终止;用人单位承担违法终止合同的后果,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除非该女职工自行辞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该女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定制度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顺延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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