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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年资计算疑问请教
我厂于1992年在广东设厂,于2007年7月在江西由不同的法人代表成立第二厂,我厂有一员工于2000年8月进广东厂,于2007年7月安排到江西厂工作(与江西厂签劳动合同),2009年6月江西厂裁员大部分员工,并要求所有广东厂过来的员工(包括该员工)回广东厂,但该员工却也未回广东厂,也未上班,因该员工并非裁员对象,因此工厂当时也未结算经济补偿,2010年1月该员工起诉工厂,要求给予经济赔偿及裁员停工后六个月的生活补贴且要求连同广东厂的年资(限)合并计算。 请问: 1.2009年6月已要求他回广东厂但他未回也未继续上班,可否可视为自离?该名员工之要求在法律上是否给予支持? 2.因该员工工作期间跨越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后,在广东厂其一年平均薪资约1800,在江西厂因有驻外津贴年均薪资约2250,补偿金该如何计算? 3.按上述情况,有无任何有利答辩的说法? 4.一般情况下停工的生活补贴该如何计算?
 
客服回复: 问题1:首先企业方必须证明由于企业发生符合法律规定情形而裁员(劳动合同法41条),而江西厂要求该员工回归广东厂,即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而变更的前提是由于企业裁员,裁员的原因未述及,但无论如何,江西厂因裁员要求该员工回归广东厂,员工不同意,依法江西厂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员工的诉求你并没有具体述及,且还要结合双方的证据去判断,这里无法为你详细解答。 问题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见《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问题3:正如问题1所述及的,法律上是否支持劳动者的诉求?怎么答辩,如何答辩才有利于企业方,同样需要看双方证据才能确定答辩的具体方向,如没有证据支持企业的观点及说法,再完美的答辩也是空话。 问题4:关于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问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停工停产后,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应当支付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又该如何支付工资呢?我们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各地可以当地政府关于最低生活费的标准发放工资 。相关地方性法规中有具体规定,如广东省、深圳市均规定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北京规定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本案中企业在江西,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1条规定如下“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规定并没有提及如何具体支付,地方性法规有待完善。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双方可协商约定或由劳动仲裁裁定。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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